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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 下午 02:1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县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全面进步、全面振兴,从我县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平县范围内所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街道办)、村和外驻单位(包括驻军)及常住人员、暂住人员、过境人员。
  第三条 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以提高全县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核心,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主线,以家庭、企业、单位为细胞,以创建文明镇、文明村、文明户、文明单位等为载体,加强城镇基础设施、文化设施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综合治理,提高人的文明素质,用3年时间完成创建任务,为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


  第四条 重视理论学习。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县、镇(街道办)和机关、企事业的党委(党组)建立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理论水平。
  第五条 加强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培育优良品德。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县情,增强他们热爱邹平、建设邹平的责任感。
  第六条 优先发展教育。提倡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完善教育体制,改善办学条件。推行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快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增强他们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第七条 大力实施“科技兴邹”战略。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增加科技“三项经费”的投入,鼓励对高新技术的学习、吸收和运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化,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科技示范、科技服务和科技富民“四大工程”,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大力发展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县、镇(街道办)、村三级文化网络,努力创作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作品,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建设体育强县。发挥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加强文化市场的引导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出版物以及宣扬封建迷信、黄色淫秽、暴力凶杀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完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强化计划生育管理,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九条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县。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规范“三机关一部门”(即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执法。
  第十条 严肃纪律,弘扬正气。坚决查处赌博、嫖娼、卖淫、贪污、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违法违纪活动。鼓励和宣传克己奉公、见义勇为的思想和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第三章 广泛开展系列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在全县组织开展文明街道、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开展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评选“百佳文明公民”、“十杰”、“百优”新青年活动;在机关和“窗口”服务行业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争一流”活动。在农村重点开展创建文明镇(街道办)、文明村、文明户活动,积极推进“一镇(街道办)一广场一景观路一园区,一村一公园一文明街”工程建设。在县城重点开展花园式城区、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力争到2005年有三个镇(街道办)创建为全国文明镇(街道办),四个镇(街道办)创建为全省文明镇(街道办),30%的村创建为县级以上文明村,并创建一批文明企业、文明学校、文明机关。
  第十二条 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切实发挥他们在全县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县评选文明单位(包括村、镇、企业、机关、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每两年一次,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卫生、文化工作有一项不达标的,不列入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凡获得国家、省、市、县文明单位称号的,在年终考核中将根据不同级别给予适当加分。

第四章 创建安全文明小区


  第十三条 创建范围,城中村、住宅小区、办公和住宅在一块的单位。
  第十四条 加强出租房管理, 建立治安员责任制, 建立并完善暂住户口申报制度。
  第十五条 结合创建花园式城区活动的开展,搞好小区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第十六条 量化评分标准,按县创建安全文明小区评分标准,评定名次。

第五章 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城区的卫生管理。向城区主要街道及商业网点派驻卫生监督员;县及各镇(街道办)辖区内单位、门店等,由卫生、环保和城管部门按城市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关标准与之签订责任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主要街道的房屋建筑,要保证建筑物洁亮;各业主要对自己所属的楼宇天面及时进行清理维护。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裸地绿化覆盖责任制。实行“属地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拥有使用权的裸地都必须全部绿化。。
  第十九条 围墙改制。所有单位临街砖块结构封闭式围墙(建筑工地除外),至2005年底前全部改为栅栏开放式围墙,并配种长绿树种。
  第二十条 完备城市交通设施,在县城各主要路口恢复和增设“红绿灯”交通指示信号标志;加强城区车辆停放和管理,在城区繁华商业网点及市场周围设机动车禁停区域,设立公共场所机动车、自行车停放看管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广告业的管理,严禁乱张贴、私设广告牌;规范广告、招牌用字、用语;对全县内的门店招牌及广告用字、用语进行全面整顿。

第六章 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书记任组长。
  第二十三条 完善机构。成立县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部。负责创建的协调、落实,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领导小组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舆论监督等手段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和部署创建文明县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个季度都要召开一次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并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把创建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加大投入。县财政要保证每年有适当比例的资金作为创建经费,每年增加投入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镇(街道办)、村必须从财政预算或集体收入中保证与县同等比例的投入作为创建文明镇(街道办)、村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评比。对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设定一个综合项目表及评分标准,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考核细则》,对创建工作综合考评,改变政出多门、各行其事的做法。
  第二十八条 将创建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各单位年度目标考评。充分发挥好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办)、县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施办法的综合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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