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监[2003]394号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免检制度,加强对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免检制度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有关要求,现就产品免检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免检资格作如下规定: 1、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2、 在免检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有免检资格的,其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重新提出免检申请。 3、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产品免检重新申请工作,4、 并 定期公布开展重新申请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新申请工作的具体实施。 5、 重新申请免检的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二)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三)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 (四)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 (五)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质检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六)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七)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八)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没有将免检证书、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或将免检证书、免检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得免检资格产品的情况; (九)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十)免检有效期内及重新申请免检资格期间,免检产品生产过程中未出现批量质量不合格情况。 6、 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在免检期满前6个月向所 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表》,如实提交第三条所规定条件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材料。 7、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产品免检有效期 满的重新申请,审查、汇总书面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一)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执行标准发 生重大变化的; (三)免检有效期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出 现明显下降的; (四)免检有效期内企业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 (五)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受过与质量问题相关的行政处 罚的。 8、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省重新申请免检 的产品组织一次监督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作为是否再次给予有关产品及企业免检资格的依据。 9、 国家质检总局对省局报送的审查材料进行审定,10、 征 求有关方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换发免检证书。 11、 符合本规定再次获得免检的产品,12、 免检有效期仍为 3年。并按《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对相关产品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13、 产品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免检资格的 企业,允许其在申请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提出重新申请并已受理的企业名单。 14、 未提出继续免检申请的企业,15、 免检有效期满后不16、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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