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山东省计量条例》已于2004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山东省计量条例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计量认证与计量中介服务。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计量保障。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发布广告、电子信息; (三)标注商品标识、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印制票据、票证、帐册、证书; (五)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 (六)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 (七)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 (八)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从事进出口贸易、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九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其计量性能应当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第十条 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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