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同步增长,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邹平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结合全县上年度农民和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县民政局、财政局近日研究决定,自2007年7月1 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情况为: 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一级因战、因公、因病的抚恤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874元、842元、814元,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5434元、14882元、14384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二是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26元、24元、22元,分别达到451元、419元、387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16元、15元、14元,抚恤金分别达到286元、270元、254元。 三是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1942年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7元,补助金达到301元,其他时间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补助标准依次递减。 四是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定期补助金达到每人每月74元。 对具有双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照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上一页:王传民到魏桥镇调研 下一页:国家教育督导团来我县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