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改革,赋予了民政新内涵;30年开拓创新,创造了民政事业的辉煌业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民政事业实现了全面快速发展。
城乡低保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1997年12月10日,县政府下发了《邹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县初步建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全县共审批保障对象1780户、326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8‰,其中城市保障对象74户91人。而截至现在,全县城市保障对象已达569户1039人。同时,保障标准逐步提高,1998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户月人均收入100元,低于100元的实行差额补助;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户年人均收入520元,低于520元的实行差额补助。从今年5月1日起,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200元提高到2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
敬老院建设取得了新突破,供养标准逐步提高。1996年,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敬老院建设,集中供养费用达到了当地人均生活水平。1997年,全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1998年,接纳五保对象1183人,集中供养对象年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提高到2100元,目前,我县共有五保对象1115人,今年5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提高到不低于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提高到不低于1600元。在此基础上,供养条件进一步改善。1997年底,全县镇乡敬老院达到17处,占地143亩,住房613间,工作人员67名,入院老人417名。到今年,全县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已投入4816万元,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1339间,改造院民住房234间。我县16处敬老院,初步确定省一级敬老院11处,省二级敬老院5处。
救灾救济工作取得新进展,救济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每年“两节”期间定期开展向城乡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确保困难群众过上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活动开展之初发放慰问金万余元,到今年共发放慰问金200余万元、面粉50余万斤、食用油20余万斤。救灾工作力度逐年加大,上半年,为春荒困难群众下发救灾资金40万余元,确保了受灾群众生活安定。进一步完善了《邹平县救灾预案》,与以往相比,防大灾、救大灾能力的切实提高。今年以来县民政局已下拨救灾款90万余元,救助灾民近万人。
慈善救助工作取得新成效,救助体系逐年完善。慈善机构从无到有,2005年全县慈善总会成立,今年,韩店、青阳、黄山、明集等镇办先后成立了慈善分会,筹集善款150余万元,青阳镇刘家村在全县率先成立了村级慈善组织,筹集善款近20万元。今年,县慈善总会救助600名中学生、大学生160余名;发放2万元,救助贫困教师9人;为全县280名大病患者下发救助金近40万元;为20名农村老龄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1万余元。
双拥优抚工作取得新提升。双拥共建成果进一步巩固,军地共建点从无到有,现在已有23个。在逐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的同时,2007年又及时调整了我县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新政策不断出台。1998年,按照全国双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县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活动,并形成一项制度长期坚持和不断充实完善,有效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难等问题。2004年,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县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把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挂起钩来,将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责任固定下来,建立一种动态联系和同步机制,有效地提高了保障水平。 2008年,我县又出台了《邹平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进一步健全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优抚工作在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又开拓了许多新领域、新内容,开辟了依靠社会力量发展优抚事业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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