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9-16 下午 12:47:32
凡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换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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