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邹政办字〔2018〕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县通信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实现农村3G、4G无线信号全覆盖,基本实现村村通光纤,居民信息生活更加丰富,信息消费能力不断提升。为促进农村信息化建设,积极发挥信息技术支撑和带动作用,推动乡村振兴,现就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
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农村信息化的重要内容,是新农村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村信息消费水平的重要支撑。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共建,有利于促进通信普遍服务,消除信息鸿沟,改善民生环境;有利于加强信息覆盖,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保障能力;有利于促进农村、农业信息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要高度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优化服务,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
二、加强规划审批,规范做好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通信基础设施是关系经济社会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各镇(街道)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需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制定、审批规划时,要将通信基础设施与小区、道路、桥梁、房屋建设通盘考虑。各通信公司要规范新项目建设,符合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期限,提高服务效率。
三、加强维护管理,配合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通信服务水平
各通信公司要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通信基础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重点排查解决各类线路杂乱、冗余、交叉、搭挂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各镇(街道)、村提出的规划调整和整改意见,各通信公司要密切配合、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4G网络覆盖深度,落实好通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结合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优惠的资费标准,为农村地区提供便捷、优质的信息服务。要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过程中,各通信公司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疏导,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加大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和惩治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违法行为
经过合法手续批准建设的通信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和肆意破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滨州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保护办法》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除、擅自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等情况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得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依法给予补偿”;“新建、改建和扩建车站、铁路、公路、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等交通设施及水、电、气、暖等管线设施,后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因规划调整确需迁移通信基础设施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通信基础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通信基础设施修复费用及因通信基础设施损坏引起的相关责任。”对于违反以上规定,实施偷盗、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以及危害通信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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