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059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焦桥镇代表团: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对年久失修小农水设施进行维修更换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建议上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对农村年久失修的小农水设施管道进行更换”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对于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的日常管护、维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原则上由受益方负责管理维护。原小农水项目每年有部分维护资金,机构改革后此项资金上级一直没有明确,现有管理办法规定2011年之后立项的已上图入库项目十年内不能再次列入实施范围,焦桥镇原项目全部为2011以后立项实施,故暂不能进行提升改造。
虽然按照现有政策2011年之后立项的已上图入库项目十年内不能再次列入实施范围,而我市小农水项目均为2011年之后建设,暂时无法进行提升改造,但考虑到我市部分小农水项目设施设备管护维修存在的实际困难,下一步,一是协调当地镇办和村委会,多方筹措资金,督促其承担项目管护的主体责任;二是对上尽最大可能再积极争取资金,用于设备管护维修;三是视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来将老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进行再开发利用,提升项目整体效能。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