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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626MB2856208A/2020-251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日期: 2020-08-27 成文日期: 2020-08-27
会议名称 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 编号 第067号
标题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67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关于解决种粮大户晒粮储粮难问题》
建议人 焦桥镇代表团
承办单位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0-08-27 10:06:35
答复内容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067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焦桥镇代表团: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种粮大户晒粮储粮难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精神,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建议内涉及的粮食晾晒和储存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中的作物辅助设施用地范畴。根据文件要求,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我市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7日

 


采纳情况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