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64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配套用电设施管理的建议》
码头镇代表团: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配套用电设施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对于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的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管护、维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受益方负责管理维护。现有管理办法规定2011年之后立项的已上图入库项目十年内不能再次列入实施范围,码头镇原项目全部为2011以后立项实施,故暂不能进行提升改造。而且农业农村部门对于用电设施的管理维护既无权限也无技术条件,建议由村集体组织出面或当地镇政府协调,与供电部门充分沟通后,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感谢您对我市“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