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公字〔2020〕54号 签发人:张庆华
(B)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
第007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明集代表团: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城镇养犬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中解释所称城市是指建成区包括: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以内),各县(市、区)建成区。
按照《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邹平市城市养犬管理划定为(东、西、南、北四环)以内;收到明集人大代表建议后,邹平市公安局迅速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上级部门回复:滨州市现出台的养犬管理办法为《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建成区以内犬只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乡镇及农村目前还无法参照执行。下步滨州市相关部门将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参照《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出台关于乡镇、农村地区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养犬管理范围,更好地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邹平市公安局
2020年8月31日
联系人:崔中强 联系电话:1885430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