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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626MB2855598D/2020-251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邹平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日期: 2020-09-10 成文日期: 2020-09-10
会议名称 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 编号 052
标题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05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基层卫生系统诊疗费的建议》
建议人 焦桥代表团
承办单位 邹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0-09-10 18:53:13
答复内容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

第052号建议的答复

邹医保字〔2020〕33号

 

焦桥代表团: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提高基层卫生系统诊疗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自2019年12月10日0时起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用耗材零加成同时,滨州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滨医保发〔2019〕31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2月10日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西医注射型由5元/人次调整至10元/人次,西医非注射型由2元/人次调整至7元/人次。

根据滨州市医保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通知》(滨医保发〔2020〕20号)明确如下: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统一价格项目,按照不超过市制定或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上限收取服务费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技术进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实行省、市两级分级管理,经审核批准立项后由医疗机构拟定临时价格试行。

您反映提高基层卫生系统诊疗费的建议,我局已及时反馈至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在2019年的医疗服务项目调整中,所提高的收费项目大多数技术含量高,以知识和技能成本为主,使医生和护士的劳动价值得到较为充分体现,使过去的“以药养医”“重物轻人”逐步向“以技术和服务养医”的转变。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国家、省相关医疗服务政策,加强专项工作领导、指导和督导,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形成动态调整机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建议。

 

邹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联系人:白海荣                          联系电话:426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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