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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626MB2856208A/2021-19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日期: 2021-05-28 成文日期: 2021-05-28
会议名称 市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 编号 第059号
标题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059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关于加强对小农水设施维修管护的建议》
建议人 焦桥镇代表团
承办单位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09:56:56
答复内容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第七次会议

第049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焦桥镇代表团: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对小农水设施维修管护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焦桥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损坏,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建议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及时对损坏的小农水设施进行维修,加强小农水设施的日常管护”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对于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的日常管护、维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原则上由受益方负责管理维护。原小农水项目每年有部分维护资金,机构改革后此项资金上级一直没有明确,现有管理办法规定2011年之后立项的已上图入库项目十年内不能再次列入实施范围,焦桥镇原项目全部为2011以后立项实施,故暂不能进行提升改造。

虽然按照现有政策2011年之后立项的已上图入库项目十年内不能再次列入实施范围,而我市小农水项目均为2011年之后建设,暂时无法进行提升改造,但考虑到我市部分小农水项目设施设备管护维修存在的实际困难,下一步我市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小农水项目设施设备的管护维修:

一是协调当地镇街和村委会,多方筹措资金,督促其承担项目管护的主体责任;二是对上尽最大可能再积极争取资金,用于设备管护维修;三是视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未来老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进行再开发利用,提升项目整体效能。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孟迪                          联系电话:0543-4261243

 


采纳情况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