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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0-14 发布日期: 2022-10-14
发布机关: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平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PDR-2022-0240002
标  题: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邹平市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市监字〔2022〕67号 有 效 性: 有效
2024-04-15
2024-11-14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邹平市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邹市监字〔2022〕67号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股室、市财政局相关股室,各有关企业:

现将《邹平市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平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邹平市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绘制专利地图、科学进行专利布局、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专利导航分为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类型。

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以下简称专利导航)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知识产权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我市企业开展专利导航所发生的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加工和分析、文献资料翻译、专家咨询、专利研发等费用。

第四条 专利导航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邹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基础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利导航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且政策落实到位;

(三)能够为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地方重大支柱产业领域项目;

(五)企业近三年来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六)其他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优先获得支持;对于承担过省、市专利导航等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申报程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立项。评审主要从单位科研能力与条件、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导航目的需求与预期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邹平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与创新工作指标;

2.知识产权机构、制度及运行落实情况;

3.知识产权运用实施情况,其中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及实施情况;

4.开展专利导航的基础条件及其他优势条件;

5.专利导航项目目的与需求;

6.专利导航项目预期目标。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邹平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的支撑证明资料。

第九条 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专利导航项目后按申报程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对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专利导航报告:包括项目背景、企业现状、国内外该技术(技术领域)研发情况及发展趋势和相关专利分布、相关创新主体分布、本企业技术与国内外技术比较、企业技术研发导航方向路径与对策等;

(三)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委托合同(有中介机构参与的需要提供,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不需要提供);

(四)资金决算报告(含实施导航项目支出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和资金票据复印件)。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验收通过拟资助专利导航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验收通过的由市财政依据市市场监管局下达的通过验收名单文件,每项给予10万元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费用列支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已补贴的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按原渠道追回,两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类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邹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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