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4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关于邹长中心县委成立纪念馆修复后续工程的建议》
孙甲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邹长中心县委成立纪念馆修复后续工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缺乏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希望在后续工程中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议,我市高度重视,组织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同志进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文保单位开展保护项目前,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第三方单位,制作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并逐级上报省、市文物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文物保护项目。
邹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18日
(联系人:梁信 联系电话:0543-435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