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邹平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邹市监字〔2022〕42号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股室、市财政局相关股室,各有关企业:
现将《邹平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平市财政局
2022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邹平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邹平市知识产权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资金是指邹平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邹平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配套补贴。对通过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单位,按照滨州市专利导航政策配套比例予以兑现补贴。
(二)邹平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对纳入邹平市专利导航项目计划且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同时符合滨州市和邹平市导航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申报滨州市专利导航,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滨州市、邹平市两级补贴。
(三)邹平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补助。围绕核心专利技术开展战略新兴产业技术领域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于通过核心技术专利(群)验收的单位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1.已具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2件以上关联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领域发明专利不低于1件的,最高补助3万元;
2.已具有4件以上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4件以上关联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领域发明专利不低于2件的,最高补助6万元。
(四)邹平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对入选邹平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补经费。
(五)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在本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成效突出,被认定为邹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邹平市专利奖奖励。对每年评出的邹平市专利特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邹平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用补助。企业以其合法有效发明专利出质,并完成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对于在专利评估或价值分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
(八)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支出。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补项目,已享受上级财政奖补的,不再享受本级财政补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总体预算绩效管理和拨付资金等。
第七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及奖励为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第八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邹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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