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邹政办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邹平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2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主导、分工协作、多元共治的综合监管体制
(一)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对综合监管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提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等方面的监督。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服务群众健康。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防线。
(二)强化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管理职能、监管资源,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权责,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综合监管开展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强化机构自治。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诚信守法经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管理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守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执业,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行业自律。发挥各类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规范、指导、约束作用,探索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学(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等评估考核,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
(五)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理念,增强公众健康权益维护意识。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接受各类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落实医疗卫生行风监督员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做好信息公开,支持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
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多维度监管体系
(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无缝隙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管理。加强卫生技术评估研究,发挥其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建立准入、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机制,打通审批准入系统与各类综合监管系统壁垒,适时接入共享准入许可信息,确保已准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纳入综合监管范围。
(二)突出全流程行业监管。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类管理,全面开展医疗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落实处方点评、临床用药动态监控和超常预警等制度,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指导和督促落实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等医改政策,规范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强化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的监管,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相关制度。通过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优化对医疗卫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健康医疗大数据信息的审慎监管。
(三)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监管。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行执法办案评议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执法监管机制,科学制定抽查比例和覆盖周期,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创新方式方法监管。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社会治理“全科大网格”,以乡镇(街道)、社区网格为基础,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变被动应对问题为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综合监管数字化转型,加快实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各部门、各层级监管相关数据的归集和应用。利用移动终端掌上执法、“互联网+综合监管”,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与国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系统平台对接,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实现协同高效监管。利用智能监管信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监测与干预,实行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的风险管控模式。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应用,将智能监管平台延伸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精准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五)运用综合手段全方位监管。发挥信用监管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公共信用指标体系、评价和奖惩体系。建立健全医疗卫生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探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等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自我公开承诺、信用监管评价和社会共同治理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与科研诚信建设的联动机制,加强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强化绩效考核、效能评估、执法检查、审计等监管方式的统筹运用,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财政投入、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评先评优等相挂钩机制。
三、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纳入深化医改、推进健康滨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部署,协调推进。卫生健康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人民银行、保险协会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应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通报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加大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市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三)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执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施装备和执法经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监管廉政风险。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深入挖掘和培育综合监管工作先进人物和事迹,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时机、方式、内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社会稳定。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 | 负 责 单 位 |
建立政府主导、分工协作、多元共治的综合监管体制 | |
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
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中心参与 |
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
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多维度监管体系 | |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 | 邹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参与 |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中心参与 |
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
加强医疗技术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国资中心、、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负责 |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负责,市国资中心参与 |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等 | 邹平市医保局、邹平市金融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参与 |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
加强医养健康产业监管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医保局 |
改革完善监督执法机制 | |
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负责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负责 |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邹平支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负责 |
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负责 |
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局政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
改革完善监管保障机制 | |
提升信息化水平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 |
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
建立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
加强宣传引导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分别负责 |
强化组织领导 | |
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 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
落实部门责任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邹平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国资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中心等分别负责 |
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
严格责任追究 | 邹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
附件2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应用监管,依法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疗秩序、诈骗医保基金、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双重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法制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及其合格人员的证书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药品质量监管,负责执业药师履职管理,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管理和相关基金管理,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民政、司法、教育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国资监管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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