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3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关于增加农用设施建设用地的建议》
邹自然资规字〔2023〕61号 签发人:丁峰(D)
于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农用设施建设用地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规则,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的顺序划定,其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由上级下达,必须优先划定,邹平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05995亩,占基期(2020年)耕地面积的86.5%,其中黛溪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510亩,占基期(2020年)耕地面积9441亩的68.9%,黛溪街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比例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非永久基本农田占比较大。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目前设施农用地备案批准机关为各镇街,建议各镇街对设施农用地需求进行统计,引导用地单位使用除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林业一张图以外的用地;涉及占用耕地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协助各镇街对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完成自然资源部系统备案,解决设施用地需求问题。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1日
联系人:高翔飞 联系电话:0543-426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