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 > 政策解读 > 媒体解读
标  题: 【媒体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71626004394203M/2024-12118 发布机构: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媒体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

近日,邹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聚焦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部门职责、减免政策等五项重点方面。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城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近年来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式需要,中央、省、市陆续出台了新的配套费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滨州市财政局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滨财税〔2023〕7号)等文件,故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我市《通知》。

明确征收范围,确保应征尽征。凡在邹平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确定征收主体,压实部门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住建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减免等事项。

明确征收程序,确保流程顺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通知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建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审核缴费面积及配套费金额;建设单位缴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

明确减免政策及其他事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严格遵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滨财税〔2023〕7号)文件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对征收标准、减免管理、票据和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下,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邹平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媒体来源:邹平融媒(今日邹平)http://jinrizouping.xinzouping.com/Article/index/aid/8617625.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