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烟草专卖局对《邹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进行意见征集的公告
社会各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将《邹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或直接点击右侧“我要发表意见”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建议要具体明确,依据充分。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
公众参与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联系单位:邹平市烟草专卖局;
通讯地址:邹平市广场东路157号;
邮编:256200;
电子邮箱:bz-zp-chess@sd-tobacco.com.cn;
联系电话:(0543)4224182 4222417
互联网平台:http://www.zouping.gov.cn/dczj/dczj/idea/topic_19048.html
邹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5月19日
邹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邹平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一)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
(二)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封闭经营的相独立经营主体,以及经营面积超过500平米的大型商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地方政府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烟草专卖服务大厅公示栏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烟草专卖服务大厅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邹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0日印发的ZPDR-2021--0020001《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平市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背景
2023年7月31日,山东省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 板)》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操作手册》等文件的通知,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出了新的指导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实施,以及面对复杂变化的市场环境,原2021版《邹平市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邹平市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考虑本市人口现状、经济增长和发展水平、道路交通状况、卷烟销量和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角度,重新修改制定《邹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__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编制操作手册》等文件的通知(鲁烟专〔2023〕17号),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定。
(三)出台目的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如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爱国主义基地、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不允许设立卷烟零售点等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卷烟零售户卷烟销售的积极性,避免恶性竞争,促进卷烟零售市场更加规范,保护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四)重要举措
《规定》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合理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情况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顺应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在遵循法律规定、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根据辖区人口分布、市场、经济指标、消费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一步拓宽申请户加入空间,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
二是在贯彻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过程中,充分考虑邹平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现有卷烟持证零售户数量与分布情况,将原规定当中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培训机构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范围以内区域”修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是对市场单元进行综合化考虑,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五)关键词、专业用语的含义
1.“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2.“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3.“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4.“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5.“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6.“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事项
1.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解读人:张思证
联系电话:13963096979
地址:邹平市广场东路157号
单位:邹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5月20日至6月20日,邹平市烟草专卖局对《邹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21日,网络渠道收到0件。文件于2024年6月27日正式出台: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邹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