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人社发〔2024〕29号 签发人:王保利
(A)
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094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李训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干部退休后的生活和就医保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1年3月,原邹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邹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发〔2011〕7号),开始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文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政策找人”全民参保扩面行动,积极推动未参保人员数据核查、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质效提升,为参保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参保、续保服务,进一步巩固扩大全民参保登记成果,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努力实现把更多的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截至目前,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共计37.2645万人(其中包括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15.0529万人),2024年1-5月,全市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4716.1万元。
二、我市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是自2019年1月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65周岁以上到74周岁,人均月增5元;75周岁以上人均月增10元;二是市政府按照鼓励长缴多得的原则,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一年,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5%。三是多次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2023年7月开始,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3元(2011年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成为城乡居民收入的有效补充。
三、政府鼓励居民每年按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对当年度及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档次分别给予补贴,交的越多,补贴越高,鼓励多缴多得。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每年8000元,目前我市执行的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分别为:对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40元,选择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50元,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60元,选择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80元,选择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90元,选择3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190元,选择5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300 元,选择8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300元。
四、我市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全市积极组织鼓励经济条件好、村班子稳定的村居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在工作中,坚持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村一策”的工作原则,在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筹资渠道,提高集体补助占比,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推动居民养老保险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
五、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提质增效,推进高质量全民参保,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有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县区级)经办机构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今后工作中,我市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精神,积极推进落实上级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聚焦群众需求,全力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全民参保精准扩面行动,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织密扎牢民生保障安全网,让广大城乡居民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更有保障。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联系人:赵珂 电话:0543-4266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