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9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关于提高引黄主干渠原占地补偿标准的建议》
邹水字〔2024〕38号 签发人:田茂壮(A)
台子镇代表团: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引黄主干渠原占地补偿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台子镇引黄主干渠原占地627.17亩,是原胡楼引黄干渠1986年建设时,邹平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水利建设工用地,占地性质为永久,其中涉及台子、魏桥、九户、明集、韩店、黛溪、码头等多个镇办,邹平县委县政府作出的统一补偿标准为每年800元/亩,由县财政拨付。2011年,因考虑上游输沙渠清淤引蓄黄河水等问题,邹平县委县政府出面统一协调新占清淤用地,考虑引黄灌区原占地和新占地占地性质不同,新占标准为每年400公斤小麦、400公斤玉米的折算补偿,长期不变,并签署《补偿协议书》。为保持政策的长期性和延续性,综合现在实际情况,维持协议及内容不变。
邹平市城乡水务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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