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邹政办字〔2025〕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邹平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做好污染源源头控制,不断改善邹平市生态环境质量,同时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邹平实际,修订了《邹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新上项目或招商引资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不予新上或招引负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
二、对列入本负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等部门不得审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负面清单以外的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正常程序和承诺的办理时限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四、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等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五、本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邹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邹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一、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限制和禁止的(11类)
1.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2.列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禁止类的建设项目。
3.不符合《滨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动态更新成果要求的建设项目。
4.不符合邹平市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各类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
5.不符合《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
6.应依法开展但未完成或未开展区域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7.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
8.邹平市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内的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
9.不符合《山东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建设引导性公告》、《滨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及其补充通知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及处置项目。
10.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相关规定的项目。
11.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新增耗煤项目。
二、我市产业发展禁止类的(27类)
1.排放高盐废水(全盐量>3000mg/L)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2.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符合山东省高端铸造项目发展指导目录的除外)、水泥(含水泥粉磨站)产能的项目。
3.新建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生物质锅炉项目;集中供热、燃气管网涵盖范围内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项目;新建生物质制气项目;原用电、用天然气改用生物质项目(减污降碳的项目除外)。
4.新、改、扩建燃煤的砖瓦、陶瓷、耐火材料、石灰窑等工业窑炉项目;原料增加三种以上固废或固废占比大的砖瓦、陶瓷、耐火材料改造项目;掺烧高硫石油焦的工业窑炉。
5.新建、扩建的化工项目以及在原址进行除安全、环保工程以外的改建的化工项目(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6.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项目。
7.新建含焙烧工艺的碳素项目(含采用石油焦为原料的项目)。
8.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再生造粒、塑料加工、吹塑项目(企业及园区配套项目除外)。
9.新、改、扩建泡沫塑料制品项目。
10.以石料为原料的破碎、磨粉、筛分项目;脱硫钙粉加工、矿渣微粉加工、机制砂、水洗砂项目;建筑垃圾破碎项目(政府主导的民生项目除外)。
11.钢渣磁选项目(企业配套项目除外)。
12.集中喷漆中心以外的家具喷漆项目(每个镇、街道集中喷漆中心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13.集中电镀中心以外的独立电镀项目;集中电镀中心以外含电镀、化学镀等工艺的建设项目;新建金属表面电解抛光项目。
14.石棉制品项目。
15.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16.新建、扩建胶块、胶粉、再生胶、轮胎翻新项目;其他含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的建设项目。(政府引导整合入园的项目除外)
17.陶瓷熔块项目。
18.硅酸钠项目。
19.新建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20.再生铅项目。
21.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等产生高盐废水的纤维素项目。
22.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沥青搅拌站项目;干混砂浆项目;水稳料项目;水泥预制件、砼结构构件项目(国家政策鼓励类的除外)。
23.以沥青为原料的防水材料项目、防水涂料项目。
24.新建煤场项目(企业配套项目、政府主导项目除外)。
25.一般固体废物收集贮存项目;仅破碎、混合等低效、粗放的固废处置项目(企业配套项目除外);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免烧砖、水稳剂、融雪剂等固废利用项目;废弃资源水洗筛选项目。
26.不符合各类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
27.周边地区取缔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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