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27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邹医保字〔2025〕17号 签发人:齐景涛(D)
于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农合缴费标准根据年龄减免或下调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政府保障民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建立了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医保政策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基层机构负责落实与服务工作。2022年以来居民医保待遇进入全省第一梯队,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省最低标准,财政参保补贴部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目前邹平市财政对低保特困等困难特殊人群的参保补贴力度在滨州市居前。也就是说我们市在参保交费上执行的低标准,在医保待遇报销上我市执行的是高标准。经研究,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参照全国各地对老年居民的补助办法,邹平市对80周岁以上老人进行资助参保,综合我市财力暂不支持放宽到60周岁。参保缴费规则由国家、省级层面制定指导意见,地市级政府确定具体缴费标准,邹平市不具备修改下调收费标准的权限。
二、如上所述,参保缴费规则由上级政府制定,邹平市不具备收费标准的权限。您提的“稳定期”建议,我们将向上级部门反映,期望采纳我们的建议。
邹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
(联系人:常树春 联系电话:1991260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