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邹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3〕217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滨政字〔2024〕72号)文件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方案》明确了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了操作性强的路径措施,对于指导好当地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方案》聚焦农业社会化服务、农资流通服务、县域流通服务等供销合作社主责主业,坚持以联农带农为纽带、以助农惠农为目的,提出5大行动、14条举措,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指导。
《实施方案》有两方面的法律价值,一是资产权属法定化,明确禁止平调、侵占社有资产,并提出征用补偿“等值调剂”原则,为历史遗留确权纠纷提供解决路径。二是政策红利制度化,将社有企业税费减免、享受国企同等待遇等抽象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一事一议”机制,降低社企改革合规成本。
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供销合作社资产处置、合作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建议
1.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依据《方案》保障措施第一条,对于不动产确权登记、社有资产权属等问题,建议:梳理存量资产清单,明确权属证明文件缺失的资产范围,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中心等部门,按“尊重历史、依法合规”原则办理确权手续。盘活存量用地时,确保收益分配符合规定,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和遗留问题处置,留存完整的资金流向凭证。
2. 资产保护与禁止性规定
根据《方案》要求,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平调、侵占社有资产,不得将其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建议:建立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对资产租赁、处置等行为设置内部审批流程,重大事项需经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若遇征收、征用,需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要求征收方出具合法补偿方案,确保补偿金额或调剂资产等值,留存书面协议。
二、合作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 社有企业改革与合作
在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社企分开”原则,通过公司章程明确供销社与社有企业的权责边界,避免人格混同。与外部企业合作时,需审查对方资质,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股权比例、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必要时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2. 基金管理与项目合作
针对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依据《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三农”服务主业。签订基金使用协议时,明确项目回款期限、绩效评价标准,设置担保或风险补偿机制。
三、内部治理与人员管理
1.“三会”制度与领导班子建设
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确保决策程序合法;领导班子兼职人员需按规定书面报告兼职情况,严禁违规取酬,相关报告应存档备查。
2.党风廉政与法律责任
对资产处置、项目招标等关键环节,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督,避免利益输送;工作人员若违反规定,需依据党纪国法及内部规章制度追责。
四、争议解决路径
若发生资产权属纠纷或合作合同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实施方案》各项措施合理、具体、全面,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将为邹平市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联系人及电话:王 丹 0543-4322689
现场解答咨询渠道:邹平市广场东路139号邹平市供销社211室邹平市供销社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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