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
邹政字〔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邹平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现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一)全年全域全时段禁燃区域
韩店镇、黛溪街道、黄山街道、高新街道、西董街道、好生街道6个镇街全域。
(二)其他禁燃区域
禁放区外,下列区域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①文物保护单位;②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③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④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⑤仓库、停车场;⑥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⑦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⑧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⑨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⑩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⑪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燃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禁燃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例外情形
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法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施安排
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邹平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示意图
邹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邹平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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