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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626004394203M/2026-0000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6-07-08 发布日期: 2026-07-08
发布机关: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平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26〕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平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邹政办字〔2026〕11号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邹平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邹平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平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编制依据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专家组设置及职责

2.5 应急队伍及职责

2.6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机构

3.2监测网络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情况报告

4.3响应程序

4.4分级响应

4.5指挥与协调

4.6应急抢险和救援

4.7新闻发布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5.2通信保障

5.3装备保障

5.4培训宣教

6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6.2后期处置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管理与更新

7.3责任追究

7.4预案的生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邹平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和损失,切实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优质、平稳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邹平市城区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污染,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涝灾害、干旱等);

(2)取水水库大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供水系统设施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

(4)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5)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6)传染性疾病暴发;

(7)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全力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活动产生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行政区域内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预案批准后的实施工作;供水企业制定本单位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构建供水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4)科学预警,高效处置。充分利用现有监测、预警手段,增强分析研判能力,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各类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能力,提高处置效率。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滨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供水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供水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市政府成立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城乡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邹平黄河河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大数据中心、市金融监督管理支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市供电有限公司、黛溪街道办事处、黄山街道办事处、高新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供水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2.1.2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制定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研究建立和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2)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城市供水其他重要事项。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3)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4)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指导做好媒体舆论的引导工作;收集分析网上舆情,组织做好网络舆论的监看引导处置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供水类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同时,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项目做好政策性资金申报。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破坏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持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城市供水救助工作;参与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与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事件影响范围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配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8)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并同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做好事故区域水环境的监测,加强污染源的调查取证及监控。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督促城燃企业提供燃气管线基本信息;负责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建筑工程的抢险工作;负责协调燃气和热力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损道路、桥梁、隧道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城市供水抢修物资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参与维持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

(11)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处理、通报,发布相关应急指挥信息;负责牵头协调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指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水源水流量的监控,保障水源水供应;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源水利工程、水源引水设施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和人员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好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13)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协调供水突发事件中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抢险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4)市大数据中心:负责依托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城市供水领域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并为供水数据共享提供平台技术支持。

(15)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和救援群众。

(16)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调用洒水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17)邹平黄河河务局:负责做好邹平黄河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气象数据及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为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9)市金融监督管理支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20)市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负责统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通公共通信应急保障设施,协助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

(21)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报纸、电台、电视以及新媒体做好应急抢险宣传报道工作。

(22)市供电有限公司:做好供电公司产权内城市供水用电及影响城市供水的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供水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3)黛溪街道、黄山街道、高新街道: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并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人员的转移与安置工作;组织实施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修复工作,并负责社会秩序的稳定。

(24)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和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防污染危害等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临时供水工作,及时恢复供水。

2.4专家组设置及职责

2.4.1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应急救援专家组由供水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参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的专题研究等相关活动;

(2)研究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与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

(5)受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给予技术支持。

2.5应急队伍及职责

2.5.1城市供水企业组建供水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2.5.2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职责

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对污染的水源进行水质检测,及时反馈结果,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水供应安全。

(1)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2)切换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

(3)当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城市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生产,并做好组织调度,统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行计划供水。

2.6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2.6.1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情况和抢险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指挥长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确定。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担任现场应急处置机构指挥长,事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

2.6.2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现场应急处置机构指挥长负责制。现场应急处置机构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应急处置机构指挥长的指挥工作。

2.6.3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尚未成立时,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组。由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乡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街道和社会救援队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①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②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③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④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⑤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⑥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水质监测组。由滨州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牵头,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及事发地各街道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①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③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企业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供水保障组。由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城市供水企业及事发地各街道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②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事发地各街道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①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②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③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公安局、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①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②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③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机构

3.1.1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负责水源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3.1.2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系统,负责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3.2监测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乡水务局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1)在日常管理中,各监测部门、机构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出现异常状况或判断会出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等。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一)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蓝色预警:(1)可能造成2千户以上、5千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2)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二)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黄色预警:(1)可能造成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48小时以上的;(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30%以上、50%以下的;(3)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三)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橙色预警:(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50%以上、70%以下的;(3)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四)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红色预警:(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70%以上,可能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导致全市性水厂停产的;(3)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3.3.2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3.3.3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二)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三)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2)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

(3)做好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

(四)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

(2)做好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的准备工作;

(3)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的准备工作。

3.3.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的建议,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有事实证明供水突发事件已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和已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4.2.2报告程序

(1)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等应急处理电话。110、119接到现场情况报告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2)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须立即向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4321542),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指挥部办公室第一受理人,必须在5分钟内将情况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对可预见影响供水运行的事件,城市供水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3)城市供水应急事件的责任单位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尽快写出应急事件快报,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⑥突发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突发事件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突发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响应程序

4.3.1应急事件责任单位,接报后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程序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召开会议,宣布启动本预案,通报事故情况。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的指示,通知相关救援处置队伍、设备物资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4.3.3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建议方案,讨论应急工作建议,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响应期内,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4分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1)造成了2千户以上、5千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2)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引发了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由事发地所属街道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街道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启动本领域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1)造成了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48小时以上的;(2)客水量比计划减少了30%以上、50%以下的;(3)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引发了其他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各街道,以及供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1)造成了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2)客水量比计划减少了50%以上、70%以下的;(3)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引发了其他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各街道,以及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Ⅰ级应急响应:(1)造成了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2)客水量比计划减少了70%以上,造成了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导致全市性水厂停产的;(3)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引发了其他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5指挥与协调

Ⅳ级应急突发事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Ⅲ级应急突发事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Ⅱ级应急突发事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6应急抢险和救援

4.6.1发生应急供水事件后,城市供水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应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科学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6.2本预案启动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或总指挥的部署和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迅速查明险情,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方案;组织对伤员进行救护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协调落实抢修及恢复供水期间应急运行方案,包括启动备用水源,以及协调落实其他替代水源;协调、调度抢险所需的人员、资金、物资、设备;协调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报告。

4.6.3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4.6.4对重要突发事件的处理

4.6.4.1应对水源水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的原则

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黄河河务、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并采取必要的预警监测方式,及时掌握水源水状况,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水源水量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情况。当出现水源水量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出现水源水量不足时,应立即对应急备用水源取样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迅速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按照规定加强水质监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水处理工艺,以确保满足城市供水水质要求。

(2)出现水源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立即对应急备用水源取样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迅速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按照规定加强水质监测。在环保、水务、卫生健康部门和专家组的指导下,对已污染水源及时进行安全清排,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在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尽快恢复供水。

(3)如必须使用被污染的水源进行供水时,必须由专家组对受污染水源的各项水质指标进行严格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处理工艺,并通过科学试验,在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可恢复供水,供水企业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确保供水安全。

4.6.4.2应对供水水质事故的原则

当出现供水水质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停产,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当确认不合格水尚未出厂时,供水企业应立即停产,及时对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进行安全清排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取样水质检测合格后,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当确认不合格水已经进入城市供水管网时,供水企业应立即停产,第一时间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知公众立即停止饮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时对受污染的供水管道、水厂构筑物等进行安全清排并彻底清洗消毒,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6.4.3处理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的原则

对于城市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出现大面积停水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按照“先生活、后其他”的供水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相关工作,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集水池及容器等设备储水;

(2)限制或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工业用水;

(3)启用相应的应急备用水源,由市卫生健康局和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对其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根据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压力,分时段、分片区供水;

(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水的,对重点用水单位或居民区,调配送水车辆送水;

(6)对全市的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

4.6.4.4处理液氯或二氧化氯泄露事故的原则

发生液氯或二氧化氯泄露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证人员、设备安全。现场处置人员要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抢险操作人员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进行抢险,以确保人身安全。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

4.6.4.5处理供水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的原则

(1)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按照本单位专项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级应急队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抢险。

抢险队伍携带必备的抢修物资、材料等到达事件现场,关闭泄漏点前面的阀门,公安人员进行现场隔离,防止事件扩大;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制定抢修方案,尽快组织抢修;

(3)抢修完毕,应按要求对集中供水管道或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取样水质监测合格后,尽快恢复供水。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全力配合供水抢修工作,凡因单位或个人建设、施工及违规设施,造成供水管网爆管停水等危险隐患时,应第一时间无条件配合抢修单位进行拆除和抢修工作。

4.6.4.6处理群众因城市供水问题集体上访的原则

对于因城市供水问题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信访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及时协调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要扩大应急时,应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城市供水企业均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开通24小时服务电话,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受理和解决所属供水区域内的用户投诉。

4.7新闻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视情况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进入应急状态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事件发生地。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市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5.2通信保障

5.2.1建立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配套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同市政府、滨州市应急组织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

5.2.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应急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应急体系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企业要组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水突发事件自救能力。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级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在供水突发事件抢修抢险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城市供水企业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

5.4培训宣教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培训。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供水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供水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6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确定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6.2后期处置

6.2.1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完成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监管机构及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2调查与评价

应急处置终止后一个月内,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发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城市供水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和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1.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1.3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用水的设施。

7.2管理与更新

市城乡水务局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经市政府同意后,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

每次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结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改进意见,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7.3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妨碍应急救援和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7.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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